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时 间:2009-05-07 16:59:55 责任编辑:fengrong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强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工作程序,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医医院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批复前各地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论证和审核,各地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批复。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的审核。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联合成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三、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
(1)新建项目: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签订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
(2)扩建项目:已有业务用房达不到面积标准要求,扩建部分业务用房的项目;
(3)改造项目:对已有业务用房进行改造的项目;
(4)改扩建项目:包含扩建和改造两项内容的项目。
(二)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
第七条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内涵建设根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规划》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按国家相关规定划拨。
四、项目前期准备
第九条 项目前期各阶段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文件内容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前,须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项目审批单位重新研究论证。